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4398号
原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A座303-46室。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股份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默恩达尔卡若卡斯拉特斯27A。
原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号为200880015940.0、名称为“用于生成三维产品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作出的第43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西安赛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堃
审 判 员 何 暄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