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民初37号
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太山村赤水塘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万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388号云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万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付清工程款为由,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衡阳金幅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