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056号
原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南段4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