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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1371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婵,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南段4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