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2589号
原告:东莞市机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彭屋洞路19号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南段4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机信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机信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机信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机信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市机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