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催1号
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南段4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