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汇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催1号 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南段4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申请人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