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8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50小区8-C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和田市京通大道111号众一机电城一期农机区20-2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