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和某某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8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50小区8-C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和田市京通大道111号众一机电城一期农机区20-2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和***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