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180号。

法定代表人:庞家德,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金三角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陈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云,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清,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港口路东侧、州二十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博乐市新万达化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金三角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新疆青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阳光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团结路87号(原博乐市财政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晓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洁,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金三角工业园区金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连军,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柱,男,该管委会主任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锦绣路博乐市党政联合办公1号楼。

法定代表人:阿西克特,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一路26小区29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静卫,男,该公司博州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新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巨能公司)、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水利公司)、博乐市新万达化纤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阳光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丰源公司)、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边合区管委会)、博乐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重庆巨能公司与边合区管委会签订《博乐金三角房建工程建设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房建PPP合同),博乐市人民政府、边合区管委会、阳光丰源公司、重庆巨能公司均认可PPP模式在2017年7月被叫停。而房建PPP合同的签订主体即边合区管委会与重庆巨能公司一致认可房建PPP合同整体未实施。重庆巨能公司二审庭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博乐市阳光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7月2日通知、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博乐市阳光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巨能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阳光丰源公司与重庆巨能公司签订的博乐市金三角工业园区(边合区)纺织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2017年公租房建设项目,均证实房建PPP合同建设的11个项目中,部分转为发承包模式。结合重庆巨能公司、边合区管委会关于房建PPP合同未实际实施的意见及上述新证据,案涉工程是否转为发承包模式,重庆巨能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的事实未予查清。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重庆巨能公司与阜阳水利公司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却未进一步查实阜阳水利公司已完工部分质量是否合格,该部分事实不清。三、新疆建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公司)作出的《博乐市金三角园区(边合区)纺织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万吨再生涤纶短纤维生产厂、原料库房、成品库房等(已完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重庆巨能公司、阳光丰源公司、博乐市人民政府、边合区管委会均以与己方无关未发表实质意见,重审后需在查明各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释明法律后果,引导责任主体发表实质意见,在此基础上认定鉴定意见。四、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及其是否向承包人支付过工程款,最终认定发包人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重庆巨能公司二审中提供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7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964.7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振芹

审  判  员   孙 祎

审  判  员   张 斌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叶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