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1992号
原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鑫,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九州商贸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罗俊超,董事长。
原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田丽丽
人民陪审员 万继承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