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马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E6T2Q23。
法定代表人:李金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王公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14311N。
法定代表人:李德新,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大信建筑机具租赁处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项624478.80元、执行费864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民终124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君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