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1130号
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D5XQ4X9。
法定代表人:郭同静。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264414311N。
法定代表人:李德新。
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80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