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财保34号
申请人: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钰泰商务楼319-1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天津金桂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管委会东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桂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55,960.86元,在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金桂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津碧桂园宝坻渠阳府项目金碧云庭小区4号楼2门101、4号楼3门101、4号楼3门102、5号楼3门601、5号楼3门102、5号楼2门102、23号楼2门101、23号楼2门102、24号楼3门101、8号楼1门101、9号楼1门101、16号楼1门101、25号楼8门101室未售房屋。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桂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55,960.8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金桂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碧桂园宝坻渠阳府项目金碧云庭小区4号楼2门101、4号楼3门101、4号楼3门102、5号楼3门601、5号楼3门102、5号楼2门102、23号楼2门101、23号楼2门102、24号楼3门101、8号楼1门101、9号楼1门101、16号楼1门101、25号楼8门101室房屋。
上述保全措施以5,855,960.86元为限。
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木森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