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7293号
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901-2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拟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