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36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运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11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2850.33元,执行费3843元,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预曝光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3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