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881民初1761号
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4UTARA0X。
住所地:廉江市河唇镇廉石公路教化岭村背后(河唇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1947208498。
住所地: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立案。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1.98元,由原告廉江市建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