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街以北友谊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7)鲁0703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