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宝峰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财保237号 申请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街以北友谊路以东(良种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391109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