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执监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驻潍坊市经济开发***街以北友谊路以东(良种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391109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0705执1466号。现因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提级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并将本裁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