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街以北友谊路以东(良种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391109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2021年5月13日、2021年10月30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于2021年11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812.64元。
2、传统查控方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对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都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