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宝峰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街以北友谊路以东(良种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391109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2018)鲁07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2021年5月13日、2021年10月30日两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于2021年11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812.64元。 2、传统查控方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对被执行人潍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都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