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3644号
原告:吕军,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望丛中路1092号2单元2316、2317号。
法定代表人:肖祥彬
原告吕军与被告四川鑫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吕军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吕军承担。
审判员 伏诗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