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

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821号
原告: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盛片区)。
法定代表人:常泽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智杰,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丽,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江花园城钻石座12层C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原告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四川大亚恒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