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

成都明睿尚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睿尚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59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肖尚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建川,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炳,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文明东街61号。

法定代表人:李驿,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辜某,女,200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辜某之母),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水云,女,193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江花园城钻石座12层C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睿尚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龙泉驿公司)、王某、辜某、郭水云、成都市通广电视高技术研究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572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电龙泉驿公司与明睿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二审判决根据明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尚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结合买卖广播设施物品的交易惯例,确定广播设施的安装、维修等工作由出售方明睿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广电龙泉驿公司将安装、维修工作交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明睿公司,尽到了广播设施安装、维护的监督管理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广电龙泉驿公司不应当对辜学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辜学清按照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尚华的请求,到事发地进行广播设施的维修,系帮工行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明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大小,酌情确定由明睿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辜学清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睿尚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珂

审 判 员  雷 伟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