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某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818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01030150138326,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庄河路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4TWRX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62号三江国际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审查并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代理人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