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270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1号楼5层105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南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中的********.56元的存款或名下相关等价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委托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如申请财产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财产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保险人依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辛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汉尧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中的********.56元的存款或名下相关等价财产采取网络查控、冻结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