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315号之一
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道北侧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A1WE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LF31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G4HG40G。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计生委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R9W29L。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给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