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315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道北侧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A1WE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LF310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胜利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G4HG40G。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计生委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R9W29L。 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保单编号为241140441202230××××)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豫1402民初53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申请人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华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河南省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睢阳区分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