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944号 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2019年6月14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温州聚龙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