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7民初902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友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唐胥路53号J-4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群和街9号1层附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申请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友源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友源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3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友源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乾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231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友源建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