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902执1029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902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账户142000元,其中140000元向申请人发放,并扣除执行费200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902执1029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