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2民初4141号
原告:任丘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任丘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任丘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丘市某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敫***
(案件唯一码)院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