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447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41227.67元及资金占用费19839.94元(以141227.67元为基数,按LPR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暂计至2025年1月3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161067.6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将其承包的陕西省泾阳县的滨江翡翠城B3组团公区精装修项目油漆工程分包于原告施工。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现该项目已交付使用。原告施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已付款金额、欠付金额,由被告出具的施工清单予以确认,载明施工总价款为216227.67元,已付款7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仍欠付原告141227.67元。原告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装修款,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不仅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装修款还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即便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如实际施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依法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高某某提供的证据工程施工单(类型:人员工资),故本案审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街道××社区××路××号××大厦××栋××层,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