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122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交费,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