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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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5民初1930号之三
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林县澄泰乡象山工业园区清湖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310207656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莲花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19317132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0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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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0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广西御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 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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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