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635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3年3月6日,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