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635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3年3月6日,原告***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设备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