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32214号
原告: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同17号10号楼1层A103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品公司)与被告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约定参与由北京市**区住建委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并在验收手续上签字,配合原告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配合完成备案义务的违约金(按照每日3万元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备案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为231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项目的全部资料(以北京市**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要求为准);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北京市**区草桥东路1号的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总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要配合原告完成北京市**区住建委对项目的验收。原告始终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项目施工完成后不予配合原告项目的验收工作。2021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负有配合原告向建委备案的义务,但被告未指派项目经理***参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9月15日组织的联合验收,导致施工合同所涉部分未通过联合验收,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严重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被告广河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述被告不履行配合义务与事实不符,被告一直在积极提交验收所需资料并履行配合义务。2021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沟通电气竣工图修订事宜。2021年9月15日,**住建委组织“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虽然项目负责人**因出差未能参加,但现场负责人***、**均参与了联合验收的过程。联合验收未能通过是因竣工消防验收不通过所致,而非被告未履行配合义务所致。2022年1月11日,被告已经向上品公司提交了验收资料,原告已经收到了涉案项目的资料。二、原告未履行建筑规模增加的变更手续、消防验收手续且将本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是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及联合验收的原因所致,被告没有违约行为,涉案工程于2021年7月14日就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三、原告认为是被告未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导致原告未能履行竣工验收及后续程序既无事实基础又不合逻辑。四、被告愿意随时依据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履行配合验收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2日,上品公司(发包人)与广河公司(承包人)签订《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就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年3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自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为止均须在施工现场。施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1年4月20日,上品公司(发包人)与广河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就上品折扣草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工期非报审区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5月30日,报审区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附件7:交付日期及交付内容明细一、二层非报审区域1.交付日期2021年5月10日……二、一层区域交付日期2021年5月15日……三、三层非报审区域1.交付日期2021年5月18日。2021年8月15日,上品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广河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目前,本工程已于2021年7月14日完成竣工交付。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建委备案、工程结算工作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一、关于建委备案工作1.乙方深知,完成建委备案对早日回收工程款的重要意义,愿全力配合甲方力争9月5日前完成备案工作。2.2021年8月16日,乙方配合甲方按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所需资料。3.甲乙双方确认,加盖乙方公章的《证明》,仅用于建委备案用途,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4.甲乙双方确认,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完成建委备案的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名称“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与备案合同名称一致,并不影响本工程结算。二、关于结算工作乙方于2021年8月6日向甲方报送了金额2968.3689万元的结算资料,乙方需于2021年8月16日提供竣工图纸,并于2021年8月18日前修改至符合要求甲方要求的合格竣工图纸。1.原合同范围内的按图施工的合同单价双方均确认无异议。自乙方提供符合要求并经甲方方确认合格的竣工图纸之日起至2021年9月5日前,甲乙双方核对完成并签订结算确认书。2.现场签证部分,甲乙双方已确认的单价不再调整,未确认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与合同中相同项目的采用合同对应单价参与取费及下浮:合同中没有的项目,采用13建筑装饰清单,2012北京预算定额及2012北京修缮定额为计量计价原则;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依照2021年3月份北京市造价信息价。参与取费,按费率取费的项目(仅包含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及消纳)执行北京市标准费率。无法套用定额的,甲乙双方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询价确认。乙方按照上述原则申报,甲方应在2021年9月5日前完成回复,9月5日未完成回复的内容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申报价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双方均应认可并执行。3.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的14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无争议结算金额的97%。4.本协议履约过程中,乙方出现不配合甲方建委备案的情形;或者甲方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第15日结算工程量低于乙方向甲方申报总工程量90%的,违约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向守约方按3万元/日支付违约金。
上品公司提交:1.日期为2021年3月17日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工程名称为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上品公司。《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内部改造)》内容为:建筑规模5344.93㎡,位置:地上2-3层,使用性质:餐饮。2.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一、工程概况(一)基本信息工程名称为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344.93㎡……于2021年4月15日开工,2021年7月14日竣工。建设单位:上品公司。施工单位:广河公司。……四、工程竣工验收情况1.竣工验收时间:2021年7月14日……所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规模5344.93平方米。附件3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载明验收组成员建设单位为上品公司,姓名***、施工单位为广河公司,姓名***等信息和验收项目,验收单位处有上品公司、广河公司等公司的盖章。
2021年9月7日,上品公司收到北京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内容是“上品公司:你单位于2021年9月2日申请的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经各验收部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21年9月7日予以受理。”2021年9月9日,上品公司向广河公司发送“关于配合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宜的通知函”,内容是“……我司收到**住建委关于2021年9月15日到我司进行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工程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出席,且须提前准备现场物资资料、图纸、试验记录、测试的工具等资料配合**住建委进行本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故我司特致本函通知贵司如下:请贵司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9月15日14:00点,并且按照**住建委前述通知的要求准时到上品折扣草桥店配合**住建委进行本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2021年9月22日,**住建委出具2021联验字0670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内容是“上品公司:你单位建设的上品折扣草桥店室内结构、机电改造工程项目于2021年9月22日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经相关验收部门对竣工、消防进行联合验收,因竣工、消防验收不通过,此次联合验收结论:不通过。告知事项:1.你单位应对验收不通过事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可重新申请联合验收;2.验收不通过的事项,由该事项验收部门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法律救济途径。”上品公司称因2021年9月15日**住建委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广河公司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未派项目经理***参加现场联合验收,故当日未通过联合验收。广河公司称因***不在北京,故派施工负责人***到场参与联合验收,未能通过原因是上品公司未履行建筑规模增加的变更手续、消防验收手续且将本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上品公司就其主张提交2021年9月15日联合验收现场的录像及文字材料,其中“上品公司**:那你们那资料什么时候拿过来?广河公司李毅:问一下。住建委:说了不是资料,人来的事,这字谁签啊?……项目负责人,有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人员,再是现场资料的事……今天是只有甲方跟监理在是吧……”
2021年9月16日,上品公司向广河公司发出关于贵司违约行为的告知函,内容是“我司已于2021年9月9日、2021年9月14日分别致函通知贵司按时参加并配合**住建委完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现因贵司未到场参加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1.因贵司的原因造成验收迟延或验收不合格,贵司应自2021年9月15日起3日内负责协调**住建委完成项目验收……”广河公司认可告知函真实性,但认为其在联合验收过程中仅负有配合义务,项目实际施工面积为26895.3平方米,与上品公司申报验收面积5344.93平方米不相符。2021年12月20日,广河公司向上品公司发出“关于向**住建委提交综合验收备案的告知函”,内容是“……实际施工面积约:26895.3平方米。至2021年7月14日本项目施工已经全部完成……我方将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贵方完成建委备案工作。”
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的“草桥项目与广河公司的资料交接说明”,目前发现问题为:1.电气竣工图的图框缺失;2.竣工图章内无技术人员手写签名;3.广河公司所提交的图纸及资料未区分报审区与非报审区;……5.室内环境监测报告第一页面积为26895.3平方米,与……5344.93平方米存在严重不符……广河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面积26895.3平方米提供资料完成备案,上品公司认同实际施工面积,但主张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5344.93平方米申请和实施联合验收。双方在2022年1月11日交接发现问题后,就上述争议焦点函件往来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上品公司要求广河公司按照5344.93平方米的标准提供验收材料并指派项目负责人***或**住建委同意的人员携带资料、参与验收。
另查,上品公司本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广河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7万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出具(2021)京0106民初32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广河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7万元。对此,上品公司交纳了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上品公司与广河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广河公司有义务配合上品公司提供资料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品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广河公司按照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面积提供材料和申报竣工验收,不符合实际情况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采信广河公司提出的相关抗辩理由。上品公司坚持要求广河公司按照5344.93平方米交付涉案项目的全部资料及配合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上品公司要求广河公司支付未履行配合完成备案义务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经查,广河公司未按照上品公司要求派项目经理出席2021年9月15日的现场验收,亦未在当日提供验收所需资料,违反了补充协议中广河公司的义务,按照约定广河公司应当自违约之日起向上品公司支付违约金。广河公司系在2022年1月11日向上品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所需资料,资料存在一定瑕疵,自即日起双方就报审面积部分存有争议。鉴于上品公司在2022年1月11日要求广河公司修改面积的问题确与事实不符,本院视为广河公司在该日完成了己方提交资料的义务,违约金自2021年9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广河公司提出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每日3万元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广河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广河公司支付上品公司自2021年9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未履行配合完成备案义务违约金118000元,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1月10日未履行配合完成备案义务的违约金118000元;
二、驳回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89元(已交纳),由北京广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上品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