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86517078A。
法定代表人:李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文凡,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承茂,该局局长。
被告:六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毕小彬,市长。
第三人:杭州金狮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658878XP。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六安市公告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四季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卉
审判员韩太祥
人民陪审员方绪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徐海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