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立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385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稳,浙江贝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658878X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项兵诉被告浙江立傲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兵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预收1256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项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