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741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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