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1民初1860号
原告:修武县海鹰陶瓷城,住所地: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修武县海鹰陶瓷城与被告洛阳坤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修武县海鹰陶瓷城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县海鹰陶瓷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修武县海鹰陶瓷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元,由修武县海鹰陶瓷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