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22民初2521号
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30102685035598A,机构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1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居间费用28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400元,共计374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8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8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4倍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348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原告起诉的部分内容不认可,20万元的平台项目,原告方是给在哪里的,要拿出证据来;违约金86400元我不认可,原告方还欠了我的钱,到现在没有给我;调解委员会出的调解书是我签的字,但那上面的违约金6万元是怎么来的,我不承认这6万元。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作为中介人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2016年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湖南省商务职业学院的实习实训私有云平台建设项目签订居间协议,双方均认可原告基于该协议向被告支付了前期的居间报酬48000元。
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就湖南大剧院的LED屏项目签订居间协议,原告主张基于该协议向被告支付了前期的居间报酬200000元并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被告主张湖南大剧院的LED屏项目中原告只支付了50000元,其中原告举证转账的150000元系合同签订前一天转账,是其他项目的款项,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2018年11月14日,原、被告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南院礼堂改造项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均认可原告基于该协议向被告支付了前期的合作费1000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均未按协议内容履行,在上述合作未达成后,被告分三次退还了原告部分款项共计60000元。
2022年3月8日,原、被告因上述协议引发纠纷,原告方报警后,双方申请芙蓉区朝阳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自愿退还居间费用28.8万元以及承担违约责任6万元,共计34.8万元。二、现***自愿承诺于2022年3月18日前向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退还上述居间费,2022年5月18日前支付上述违约金;若***未按期退还居间费或未按期支付违约金,***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上述退还居间总费用的30%,并承担因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同时,***如果未按期履行退还上述居间费,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保留追究***法律方面的责任。三、***按期履行本调解协议后,双方对此事再无任何异议,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四、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反悔、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当事人双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原、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被告即退还了原告50000元,后被告未在退还。
原告为追回居间费用而支付了律师费34800元,缴纳了财产保全费2770元。
被告认为现在其挂靠在原告名下总共项目利润有180000元,而原告只支付给被告55000元,原告还有利润未支付给被告,而原告表示该情况与本案无关,被告应另行主张。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向原告预先支付款项,双方的协议成立,现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照协议约定原告预先支付的款项应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原、被告双方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系有权机构出具的,虽然被告庭审中口头提出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该调解协议书应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合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上述三份协议、转账记录以及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认定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居间费348000元,扣除履行不能后退还的60000元以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退还的50000元,被告尚欠居间费238000元未退还。而基于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若***未按期退还居间费或未按期支付违约金,***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上述退还居间总费用的30%,并承担因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共计86400元以及承担律师费34800元、保全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范畴,且上述违约金、律师费未超过合理的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未依约退还款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后续经济损失,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18日后逾期未退还金额的利息系其合理主张,本院酌情认定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庭审中,被告主张湖南大剧院的LED屏项目中原告只支付了500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结合该人民调解协书,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同时被告主张的原告尚有其他项目利润未支付给被告的情形,不宜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可另案处理。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剩余居间费用238000元,此后利息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照年利息为3.7%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2、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6400元以及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3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19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