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铜仁市交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1104房。
法定代表人:彭卫,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华,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交通学校,住所地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冲广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230429670197P。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校校长。
上诉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仁市交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伟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主文第二项,依法改判铜仁市交通学校向天地伟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85072.2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铜仁市交通学校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案涉《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政府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甲方(铜仁市交通学校)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且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铜仁市交通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中,天地伟业公司虽然提出了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请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该《政府采购合同》系政府主导下的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作为政府部门的铜仁市交通学校理应遵守,以体现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信誉及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同时,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利率损失,一审法院主动按年利率调整违约金明显错误。
铜仁市交通学校二审中未作答辩。
天地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铜仁市交通学校立即向天地伟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23629元及逾期违约金585072.20元,共计1608701.3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此后的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天地伟业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铜仁市交通学校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地伟业公司、铜仁市交通学校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地伟业公司向铜仁市交通学校供应交通学校所需的班班通及多媒体和校园网络设备,合同总金额为2778830元,合同签订后,铜仁市交通学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铜仁市交通学校进行了验收并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第一笔款是833649元,应当在2017年3月15日支付,铜仁市交通学校于2017年12月11日支付;第二笔1111532元,应当在2018年3月15日支付,铜仁市交通学校在2018年12月29日支付;第三笔833649元应当在2019年3月15日支付,至今未付。2018年1月31日,天地伟业公司、铜仁市交通学校双方签订《网络改造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天地伟业公司向铜仁市交通学校供应网络改造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89980.11元,其中180481元,应当在2018年9月14日支付,9499元应当在2019年9月14日支付,该款项至今未支付,铜仁市交通学校尚欠天地伟业公司货款1023629元。
一审法院认为:铜仁市交通学校承认天地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即铜仁市交通学校应当支付天地伟业公司货款1023629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天地伟业公司要求铜仁市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天地伟业公司要求铜仁市交通学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铜仁市交通学校认为天地伟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对天地伟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整,确认铜仁市交通学校应当支付给天地伟业公司的截止2020年11月2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19771.71元,并应当支付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0141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以9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铜仁市交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3629元;二、由铜仁市交通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1月2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19771.71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以10141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以9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案件受理费19278元,减半收取9639元,由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43.50元,由铜仁市交通学校负担7995.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关于案涉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调整是否恰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铜仁市交通学校(甲方)与天地伟业公司(乙方)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九违约责任“9.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铜仁市交通学校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向一审法院主张予以减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虽然该条款适用范围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该条款依然可以作为减少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参照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调整,其调整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倪庆飚
审 判 员  唐正洪
审 判 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历琼
谢德英
书记员覃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