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225号
申请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1104号。
法定代表人:彭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武华,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申请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此申请人湖南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胜林
法官 助理 莫振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