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盛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01民初383号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卓克基镇。
法定代表人:蒋丹。
委托代理人:任远益,系该公司股东。
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姝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38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