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深圳市惠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4457号之一
原告: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四会市贞山街道独岗里布旱地(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4WNT5A1C。
经营者:彭凤婵,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健胜,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燕,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上南448号勇鑫楼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2711R。
法定代表人:叶**。
原告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周 忠 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