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财保290号
申请人: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住所:四会市****独岗里布旱地(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4WNT5A1C。
经营者:彭凤婵,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1*,公民身份号码:442************041。
委托代理人:关健胜,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文燕,广东瀛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勇鑫楼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2711R。
法定代表人:叶某1。
申请人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96582.2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96582.2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86元,由申请人四会市红力新型建材厂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雪梅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小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