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惠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3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四莲公路侧(大石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7307184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上南448号勇鑫楼8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271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肇庆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