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2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桃花工业园(长沙市大光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樟。 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998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2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2年5月10通日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8859.55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4681.1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8859.55元,尚有部分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怀化大开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