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7401号
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北塘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