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12民初795号
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樟。
被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标识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自然标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50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起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有业务往来,原告给被告加工生产标识标牌,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按约定为被告供货,但被告却未按承诺及时支付货款,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截止2014年6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5038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有业务往来,原告给被告加工生产标识标牌,被告支付货款。原告按约定为被告供货,但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一直拖延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115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8年6月18日前支付4万元,剩余7.5万元货款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按承诺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未付款明细表及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构成了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即被告应向原告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5000元未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所欠全部货款,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15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大自然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