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5执667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沃泰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浸校塘利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一街11号701、702、707、7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4000元、支付赔偿款1441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净诺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惠福西路支行账号为72×××08的银行帐户作为财产线索。经查,该账户存款数额不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广州惠福西路支行的银行账户。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一街11号701、702、707、708房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经搬离该地址,现已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广州市银汉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鉴于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66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宏